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廉龐字第124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曾文平係浙江洞頭島人於洞頭陷匪後即充該島漁會組長四十一年廢曆七月參加匪幫情報工作受匪徒陳樹繼指揮同年九月初六日經陳匪派遣並授以銀嬌照片及書寄前獨立第七大隊支隊長朱傳賢之函以及該朱傳賢於洞頭未陷匪前留贈其愛人銀嬌之相片等作掩護復給與偽人民券壹拾萬元潛來我南麂島工作並刺探軍情經發覺被獲(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