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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武安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3)清渭起字第273號
原始職業
國防部上校參議
被起訴時年齡
45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與……虞維銓意見不合三十九年十月十六日李國輝集兩團官兵舉行紀念週訓話時語中對虞維銓隱含不滿詞畢虞維銓亦起而發言詞意與李國輝針鋒相對不甘相讓會畢李國輝即與現任本部上校參議時任復興指揮部參謀長何永年等商議後便以召集幹部會議名義將七零九團幹部集合在會議場內再命現任第十二軍官戰鬥團上尉隊員時任該團連長鄭德顏……等五人同赴虞維銓住所行兇因虞不在鄭德顏等五人撲空返回……李國輝除告知虞維銓之所在並命鄭德顏等五人於途中守候外便折回囑由何永年令派不知情之團坿吳金銘轉派傳令兵甯輝將虞維銓自會場中誘出……鄭德顏等五人任務達成後即赴會場將其槍殺虞維銓之經過報告正在等候消息之李國輝李聞報後當即向眾宣佈虞維銓之罪狀(其他)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28條)、刑法(271條1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許玉琳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12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理玷字第1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無罪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吳中相(審判長)、林興琳(審判官)、馬璋(審判官)、董舒翹(審判官)、解寄寒(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2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5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台統(二)適字第052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孫立人(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5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典具字第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其餘部份無罪

(共同盜賣械彈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褫奪公權伍年)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吳中相(審判長)、林興琳(審判官)、馬璋(審判官)、曾豈凡(審判官)、解寄寒(審判官)
書記官
康懷理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4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機秘(乙)第52-13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黃鎮球(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5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機秘(乙)第52-13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6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台統(二)進字第074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傅亞夫(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6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典具字第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其餘部份無罪

(共同盜賣械彈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褫奪公權伍年)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吳中相(審判長)、林興琳(審判官)、馬璋(審判官)、曾豈凡(審判官)、解寄寒(審判官)
書記官
康懷理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6月26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5)典具字第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其餘部份無罪

(共同盜賣械彈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褫奪公權伍年)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康懷理
終審日期
民國45年6月26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