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4)理珍字第224號
原始職業
國防部上校參議
被起訴時年齡
46歲
被控犯行描述
四十年留緬任一九三師師長期間於雲南總部成立後向該總部呈報該師彈械時少報卡柄槍十九枝七九步槍五枝三〇步槍十九枝自動步槍七枝三〇三步槍二枝左輪手槍二十三枝九公厘手槍三枝大拉把手槍一枝十响手槍三枝七九輕機槍一枝三八步槍一枝卡柄槍彈三一二六發六〇砲彈一八九發八二砲彈八八發七九槍彈三三二五發九公厘衝鋒槍彈五七八〇發三〇三彈六九三〇發三〇彈七九四〇發手榴彈一七九個左輪手槍彈三四一發擲榴彈六六個火箭彈五枚十响彈八十一發拉機手槍彈四發六五步槍彈三十八發迨四十三年二月間留緬部隊行將撤返來台之際時……該李國輝得悉部隊行將返台乃召集何永年等商定將該師前開雲南總部無案槍彈由何永年飭屬張蘭亭送由第三十路軍司令部參謀處長鄒浩修補給處長石炳鑫等負責私自零星出售除少數卡柄槍及自動步槍贈與當地友軍外餘均賣與當地村鎮頭目(其他)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許玉琳
起訴日期
民國44年11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機秘(乙)第52-13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何永年……嗣調任193D副師長串通師長李國輝於四十二年七八月間向前雲南總部呈報該師械彈時少報長短槍八十五枝各種子彈(2)萬(8092)發同年九月李國輝升任第三十二路司令193D番號改為25D由何永年繼任師長共同謀議將該師前開少報槍彈私令參謀張蘭亭送交路司令部補給處長石炳鑫及參謀處長鄒浩修售與當地村鎮頭目(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