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5)諫判字第2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六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上午七時許,在高雄縣中興崙山區友人劉祺住所內,與王義和、高有雲等一起吃早飯時,向王義和、高友雲二人倡議:「毛XX要來解放台灣,我們在山上要組織起來!要暴動!」之狂妄主張(預備或陰謀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惟念其無知初犯,行為出在酒後,按其情節尚屬輕微,特依法交付感化,以資矯正,用勵自新(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徐文開(審判官)
書記官
蘇德文
審理日期
民國65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