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瀰渡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58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5)諫判字第2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六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上午七時許,在高雄縣中興崙山區友人劉祺住所內,與王義和、高有雲等一起吃早飯時,向王義和、高友雲二人倡議:「毛XX要來解放台灣,我們在山上要組織起來!要暴動!」之狂妄主張(預備或陰謀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惟念其無知初犯,行為出在酒後,按其情節尚屬輕微,特依法交付感化,以資矯正,用勵自新(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徐文開(審判官)
書記官
蘇德文
審理日期
民國65年3月18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5)諫判字第2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蘇德文
終審日期
民國65年4月3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