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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榮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海軍第三軍區港防第三大隊水面偵測隊聲納下士
被起訴時年齡
32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3)法瀋字第175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28條)
審理人
林湯炳(審判長)、謝雪樵(審判官)、呂秀亭(審判官)
書記官
劉飛龍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6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3)覆高況字第2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其餘部份核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28條)
審理人
葉中平(審判長)、廖鶴群(審判官)、潘儀(審判官)、李烈(審判官)、曹克己(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8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3)覆高況字第2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王兮周訓政陸建勛林振東劉永忠等,均係由韓返國反共義士,於大陸陷匪期間,先後投入匪軍部隊,參加韓戰。迄四十年四、五月間,在韓國戰場為聯軍俘獲,編入七十二聯隊任劇團演劇及音樂等工作,以受該團赤化份子之薰染,及思想教育之影響,中毒頗深……又於五十年二月(春節)及八月(暑假),王兮、周訓政、陸建勛、林振東兩度同遊新竹青草湖,相互憶述匪區情況,不滿現實,認為反攻無望,共匪遲早來台,曾為俘虜,身上刺有反共抗俄等字樣,難獲共匪之同情與諒解,於是自怨自艾,悔恨來台,因而同唱匪歌,振奮情緒,並研討學習台語,建立群眾路線,以為思想結合基礎等。自此,林振東開始學習台語。至五十一年五月,周訓政因肺結核病請假至台中雙十路租屋休養期間,更自購五燈長短波收音機一架,大肆收聽共匪各電台廣播節目,致對共匪幻想與嚮往,益堅其為匪立功之念,乃於同年六月二十五日,草擬致親愛的老友函一件,長達三千餘言……並收抄匪黨第八屆中央委員會第十次全體會議公報,及漢字拉丁化拼音法等文件於同年九、十月間,先後於王兮、陸建勛、劉永忠等至該處探病之際,出示渠等閱覽(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8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3)侍戰丙第66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50)年二月及八月間王兮周訓政陸建勛林振東等同遊新竹青草湖時咸認反攻無望共匪遲早來台遂研討學習台語建立羣眾路線以為思想結合基礎俾為匪工作周訓政草擬致親愛的老友函……抄錄由收聽共匪廣播所得之匪偽第八屆中委會十全會議公報及漢字拉丁化拼音法互相閱覽獲致共同信念……王兮等常研閱匪書(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周至柔(總統府參軍長)、黃伯度(總統府副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9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3)侍戰丙第66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9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3)台統(二)達字第061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9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3)覆高況字第2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陸建勛、林振東、劉永忠部份撤銷,發回海軍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葉中平(審判長)、廖鶴群(審判官)、夏明翼(審判官)、張肇平(審判官)、曹克己(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9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3)覆高況字第2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9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3)覆高況字第2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陸建勛、林振東、劉永忠部份撤銷,發回海軍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葉中平(審判長)、廖鶴群(審判官)、夏明翼(審判官)、張肇平(審判官)、曹克己(審判官)
書記官
葛天民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9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3)凝況字第43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9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3)法瀋字第322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28條)
審理人
李簫南(審判長)、杜文俊(審判官)、呂秀亭(審判官)
書記官
劉飛龍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11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3)覆高涼字第4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核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28條)
審理人
蕭宣哲(審判長)、廖鶴群(審判官)、褚振國(審判官)、崔玉珩(審判官)、夏明翼(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12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3)覆高涼字第4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陸建勛、林振東、劉永忠均係由韓返國之反共義士,於大陸陷匪期間,先後投入匪軍部隊參加韓戰,迄中華民國四十年四、五月間同在韓國戰場為聯軍俘獲,編入七十二聯隊任劇團演劇及音樂等工作,以受該團赤化份子之薰染及思想教育之影響,中毒頗深。……四十九年八月廿六日陸建勛刑滿送由新竹習藝所收容。林振東分函王兮、周訓政前往探視,王將其自裝之收音機贈陸,並告知收聽匪台廣播節目,又於五十年二月春節及八月暑假期間,陸建勛、林振東、王兮、周訓政兩度同遊新竹青草湖,相互憶述匪區情況,不滿現實,認為反攻無望,共匪遲早來台,曾為俘虜,身上刺有反共抗俄字樣,難獲匪之同情與諒解,於是自怨自艾,悔恨來台,因而同唱匪歌,振奮情緒,並研討學習台語,建立群眾路線,以為思想結合基礎。自此林振東開始學習台語(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12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4)侍戰丙第00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43)年1/23由韓返台……(49)年8/26陸管訓期滿送由新竹習藝所收容林分函王周前往探視王將其自裝之收音機贈陸並告知收聽匪方廣播節目(50)年二月春節及八月暑假期間陸林王周兩度同遊新竹青草湖相互憶述匪區實況不滿現實認為反攻無望共匪遲早來台身上既刺有反共抗俄字樣自難獲共匪同情與諒解於是自怨自艾悔恨來台因而同唱匪歌振奮情緒並研討學習台語建立群眾路線以為思想結合基礎自此林開始學習台語(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周至柔(總統府參軍長)、黃伯度(總統府副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12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4)侍戰丙第00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1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4)台統(二)達字第004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1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3)覆高涼字第4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核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28條)
審理人
蕭宣哲(審判長)、廖鶴群(審判官)、褚振國(審判官)、崔玉珩(審判官)、夏明翼(審判官)
書記官
黃陵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1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4)再教字第02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1月22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3)法瀋字第322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28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劉飛龍
終審日期
民國54年1月8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