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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三穗縣
畢業學校
私塾一年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陸軍二一一師工兵連中士班長
被起訴時年齡
29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39)安澄字第314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鮑濟嚴(審判長)、金士祥(審判官)、李新會(審判官)
書記官
呂秀沄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1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39)勁助字第109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楊志明於被匪俘虜訓練後參加匪檢查隊工作旋奉派來台從事政治分化工作(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郭寄嶠(副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2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39)安澄字第314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鮑濟嚴(審判長)、金士祥(審判官)、李新會(審判官)
書記官
呂秀沄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2月6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314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呂秀沄
終審日期
民國39年12月6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