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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唐河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73)警檢聲字第004號
原始職業
司機
被起訴時年齡
58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楊書鑫……改以開計程車為業,生活潦倒,因感半生戎馬,非但無功,反因坐獄,致無退伍金及榮民身份,而對政府不滿。又因親人陷匪,思鄉情切,時而收聽匪播,漸而受其蠱惑,加以於國泰醫院前排候車班時,受同業陸漢斌為匪宣傳不法言論之影響,乃先後於七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利用搭載乘客李錦達、楊靜文、楊雯文由榮民總醫院前往台北市延平南路及永和市途中,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言論,略以:(一)共匪現行之共產制度,比復興基地台灣所行之三民主義公正合理。(二)匪酋毛、林、周匪之聰明才智均優於先總統蔣公。(三)三民主義統一中國,係政府用以騙人之口號,根本行不通。(四)偽中共國防武力甚強,復興基地無法與之抗衡,應響應其九點和平建議,等語。及於七十二年十月九日清晨六時許,由台北市汀州路搭載乘客楊錫銘、王斯台二人,前往劍潭等地時,又為匪宣傳,略以:(一)中國大陸國防甚強,復興基地台灣無法反攻大陸。(三)三民主義統一中國係口號,根本不可能。(三)毛匪澤東係優秀之領袖人物,云云。(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吳宗訓
起訴日期
民國73年1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文件字號
(73)障裁字第0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楊書鑫……以開計程車為業,生活潦倒,而對政府不滿,又因親人陷匪,思鄉情切,時而收聽匪播,受其蠱惑,加以受同業陸漢斌為匪宣傳不法言論之影響,乃先後於七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利用搭載乘客李錦達、楊靜文、楊雯文由榮民總醫院前往台北市延平南路及永和市途中,發表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言論,略以:(一)共匪現行之共產制度,比復興基地台灣所行之三民主義公正合理。(二)匪首毛、林、周匪之聰明才智均優於先總統蔣公。(三)三民主義統一中國係政府用以騙人之口號,根本行不通。(四)偽中共國防武力甚強,復興基地無法與之抗衡,應響應其九點和平建議。及於七十二年十月九日清晨六時許,由台北市汀州路搭載乘客楊錫銘、王斯台二人前往劍潭等地途中,又為匪宣傳略以:(一)中國大陸國防甚強,復興基地台灣無法反攻大陸。(三)三民主義統一中國係口號,根本不可能。(三)毛匪澤東係優秀之領袖人物等語(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
審理人
劉岳平(審判長)、邢越(審判官)、王治華(審判官)
書記官
余千榮
審理日期
民國73年2月11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73)障裁字第0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余千榮
終審日期
民國73年2月20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