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72)警檢聲字第016號
原始職業
攤販
被起訴時年齡
54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焦文鼎因生活潦倒,至不滿現實,復因六十八年起,經常收聽匪播,受匪播影響,思想傾匪,自六十八年十一月遷住現址以來,分別對鄰居楊鳳山、孔繁成、孔繁鑽、蘇繼財等發表「美麗島幹得好」「現在大陸共產黨科技很進步,飛機、飛彈都比台灣好,經濟產品比台灣進步」「台灣有這麼安定是大陸有這麼好的武器在保護我們」等有利於叛徒言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李秉鈞
起訴日期
民國72年3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72)障裁字第01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焦文鼎因生活潦倒,致不滿現實,復因六十八年十一月遷住前開現址以來,分別向鄰居楊鳳山、孔繁成、孔繁鑽、蘇繼財等人,發表「美麗島幹得好」「現在大陸共產黨科技很進步,飛機、飛彈都比台灣好,經濟產品比台灣進步」「台灣有這麼安定,是大陸有這麼好的武器在保護我們」等有利叛徒言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
書記官
周君穎
審理日期
民國72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