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審特字第3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免刑交付感化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四十年在南部防守區司令部任文書時因閱讀「社會進化史」思想開始傾匪四十四年九月在陸軍橡膠廠充僱工期間曾於該廠中山室鈕司雜誌上書寫「孫立人被鬥垮應歸功於皇太子蔣經國彭孟緝任偽參謀總長是特務控制的一切表面化」同年十月書寫「台灣有上萬的大胡光麃蔣XX是其中魁首末書台灣兵奴工奴農奴聯合行動大隊」之反動標語數張在台南忠義路等處張貼至本(46)年二月十五日始向該管服務機關申請自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懲治叛亂條例(9條)
審理人
唐湘清(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