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建昌縣
畢業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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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字號
(47)守宇字第394號
原始職業
榮民講習所學員
被起訴時年齡
41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本件被告王佐臣原係文盲,智慮淺陋。原籍陷匪後,因迫於生活,自動赴赤峰匪偽內蒙自治學員幹部學校受訓五月,嗣復參加朱毛匪軍勤務部隊,開赴韓境,投奔自由,於民國四十三年元月來台,服役國軍,四十四年因病退役,轉就現業。四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及同月二十一日、廿三日先後在馬蘭榮民講習所第二教室黑板上書寫「毛主席」、「毛主席萬歲為人民服務到底抗美援朝保家衛國」、「民生主義敵人主義中華人民共和國」、「我一樣捐疑(款)買公責(債)保X明抗美援朝保家衛國為人民號照(召)參軍運動的一打倒封建俄把頭子號地痞流氓漢奸改造思想一復家值生產努力勞動一切上」等反動文字,案經司法行政部調查局破獲,移送到部偵辦。(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訊據被告王佐臣,對於前開時地書寫上述反動文字各情,均經坦承不諱,惟不認有為匪宣傳之意思,辯稱「因為在匪區的時間比較長久,所以腦筋裡總有這個觀念存在」。查被告書寫上項反動文字,均在課後教室內,有時僅有一、二少數之人,有時竟無一人,所生損害尚不嚴重,復核被告智識程度甚低,所辯並無為匪宣傳之故意,實係由於居留匪區較久,以及情不自禁,發之於心,形諸文字,不無可採。按被告所寫上開反動文字,其有利於叛徒固無疑義,而思想之仍傾匪亦甚顯然,第綜核其情節,尚屬輕微,認以交付感化,以資糾正為適當,爰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聲請裁定。(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石聚陽
起訴日期
民國47年3月8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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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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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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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暫無資料
終審日期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