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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思南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海軍專科學院補給班第六期少尉學員
被起訴時年齡
30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3)法瀋字第175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28條)
審理人
林湯炳(審判長)、謝雪樵(審判官)、呂秀亭(審判官)
書記官
劉飛龍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6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3)覆高況字第2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其餘部份核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28條)
審理人
葉中平(審判長)、廖鶴群(審判官)、潘儀(審判官)、李烈(審判官)、曹克己(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8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3)覆高況字第2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王兮周訓政陸建勛林振東劉永忠等,均係由韓返國反共義士,於大陸陷匪期間,先後投入匪軍部隊,參加韓戰。迄四十年四、五月間,在韓國戰場為聯軍俘獲,編入七十二聯隊任劇團演劇及音樂等工作,以受該團赤化份子之薰染,及思想教育之影響,中毒頗深……王兮復於四十九年在該校宿舍利用同班同學傅彥毅之收音機,收聽共匪中央人民廣播電台、福建人民廣播電台……同時在該校利用各種不同場合,散佈荒謬言論……並經常閱讀花邊文學、故鄉、沈從文傑作選、散文詩等左傾書籍。……王兮返回海軍供應司令部料件庫後,更積極搜錄我軍政首長名單,收抄共匪對我海空軍招降規章,並將收聽共匪對我軍政首長指名廣播,以鉛筆隱錄於國魂第206期第十六及十七頁字行之間,旋於同年十一月十三及十四日,先後抄寄海軍陸戰隊副司令郭發鰲、馬祖巡防處長張偉業、成功大學校長閻振興等人,復告知周訓政共同收抄寄發,以動搖其反共抗俄信心,藉圖向匪立功贖罪(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8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3)侍戰丙第66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王兮等均係(43)年1/23由韓來台之反共義士當時陸建勛曾語王兮周訓政「抵台後如好即幹下去不好即違反政府」等偏激言詞;被告王兮每逢年節或假期常至其表兄空軍中校黃晃家中因王兮言詞荒謬偷聽匪方廣播引起黃晃夫婦注意並予檢舉;(49)年王兮於海軍官校受訓時在宿舍內私聽共匪廣播並在該校散佈(1)孫立人非因郭廷亮叛亂案垮台而是與王叔銘黃杰等權力之爭(2)金門823砲戰是匪為支援中東反對美軍登陸黎巴嫩並藉機實行人民公社(3)劉承司是迷失航向被挾持來台並非誠心歸向(4)大陸飢民潮湧向香港是共匪對港之人海戰術用以緩和寮國局勢等荒謬言詞淆惑聽聞;王兮搜錄我軍政首長名單收抄共匪對我海空軍招降規章並將共匪對閻振興郭發鰲張偉業之指名廣播詞分別轉寄藉以向匪立功;王兮等常研閱匪書(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周至柔(總統府參軍長)、黃伯度(總統府副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9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3)侍戰丙第66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9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3)台統(二)達字第061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9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3)覆高況字第2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王兮、周訓政部份核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28條)
審理人
葉中平(審判長)、廖鶴群(審判官)、夏明翼(審判官)、張肇平(審判官)、曹克己(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9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3)覆高況字第2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王兮、周訓政、陸建勛、林振東、劉永忠等,均係由韓返國反共義士。於大陸陷匪期間,先後投入匪軍部隊,參加韓戰,迄四十年四、五月間,在韓國戰場為聯軍俘獲,編入七十二聯隊任劇團演劇及音樂等工作。以受該團赤化份子之薰染,及思想教育之影響,中毒頗深……王兮復於四十九年在該校宿舍利用同班同學傅彥毅之收音機,收聽共匪中央人民廣播電台、福建人民廣播電台……同時在該校利用各種不同場合,散佈荒謬言論……並經常閱讀花邊文學、故鄉、沈從文傑作選、散文詩等左傾書籍……王兮返回海軍供應司令部料件庫後,更積極搜錄我軍政首長名單,收抄共匪對我海空軍招降規章,並將收聽共匪對我軍政首長指名廣播,以鉛筆隱錄於國魂第二〇六期第十六及第十七頁字行之間,旋於同年十一月十三及十四日先後抄寄海軍陸戰隊副司令郭發鰲,馬祖巡防處長張偉業,成功大學校長閻振興等人,復告知周訓政共同收抄寄發以動搖其反共抗俄信心,藉圖向匪立功贖罪(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9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3)覆高況字第2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王兮、周訓政部份核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28條)
審理人
葉中平(審判長)、廖鶴群(審判官)、夏明翼(審判官)、張肇平(審判官)、曹克己(審判官)
書記官
葛天民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9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3)凝況字第43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9月25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3)法瀋字第175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28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劉飛龍
終審日期
民國53年9月10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