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5)諫裁字第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以保護管束代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在計程車內對司機發表頌揚毛匪言論,雖未為多數人所共聞,但其思想傾匪已灼然可見,認有交付感化,施以矯正之必要(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被告發表頌揚毛匪謬論,既在計程車內僅對司機一人為之,未為多數人所共見共聞,且……行為係發生在酒後,此外又別無其他叛亂事證,其情節自屬輕微,特依法諭知交付感化,並以保護管束代之(其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刑法(9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沈志純(審判官)
書記官
趙紫健
審理日期
民國65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