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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濼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唐榮鐵工廠公司中興合金鋼廠材料組長
被起訴時年齡
45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文件字號
(65)諫裁字第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以保護管束代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在計程車內對司機發表頌揚毛匪言論,雖未為多數人所共聞,但其思想傾匪已灼然可見,認有交付感化,施以矯正之必要(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被告發表頌揚毛匪謬論,既在計程車內僅對司機一人為之,未為多數人所共見共聞,且……行為係發生在酒後,此外又別無其他叛亂事證,其情節自屬輕微,特依法諭知交付感化,並以保護管束代之(其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刑法(9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沈志純(審判官)
書記官
趙紫健
審理日期
民國65年2月4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5)諫裁字第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以保護管束代之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刑法(9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趙紫健
終審日期
民國65年2月19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