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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阜寧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車夫
被起訴時年齡
28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潔字第093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教唆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緩刑二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214條)、刑法(74條0項1款)
審理人
邢炎初(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3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則副字036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陳飛向憲兵司令部誣控王秀夫等參加匪黨奉派台灣工作復受被告王志萍劉必能李其訓之唆使先後以不實之居住地址代為申領國民身份證三張並索詐財務(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3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潔字第093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教唆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緩刑二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214條)、刑法(74條0項1款)
審理人
邢炎初(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3月21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093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教唆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緩刑二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214條)、刑法(74條0項1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沙思奇
終審日期
民國40年3月21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