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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諸城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船員
被起訴時年齡
48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文件字號
(66)諫裁字第3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王治華于民國卅五年間,原籍山東諸城陷匪時,經匪派赴高密縣柴溝鎮崇靈寺,接受匪基幹班訓練三個月,同年秋結訓返回原籍,充匪青年團團長,擔任協助生產、教育等工作,卅六年二月逃離匪區,卅七年十一月在青島參加青年軍當兵,隨軍來台,五十六年因病退伍,至商船擔任水手,因經常竊聽匪播,閱讀匪報雜誌,致對匪心存幻想,六十五年初下船作臨時工維生,生活困苦,致不滿現實遷怒政府,竟而撰寫「一群不幸的孩子」講稿一篇,濫言:「現在大陸上除正規軍外,已成為一個不脫離生產的大軍營,工作時大家帶隊去,有情況拿起武器就是兵,不再像從前那樣一盤散沙,被外人欺侮了,這樣雖然短時間大家不太富有,但日積月累,大家必定會過安定均富的日子。」等謬論,並製成錄音帶,于六十六年四月間,在台北市信安旅社一〇二號房內,對該旅社服務生林秋月播放,案經本部保安處查覺。……按被告參加匪基幹班受訓與為匪青年團團長,均屬參加叛亂組織之行為,尚難認有自首輕罪掩護重罪情事,自應認為其登記表白之效力所及,從而關此部分應不予追訴,然其將所錄頌揚匪政之錄音,雖向林秋月一人播放,但其思想傾匪,灼然可見,按其情節,認有聲請交付感化矯正之必要。(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戒嚴法(8條2項)
審理人
關鴻謨(審判官)
書記官
楊奕華
審理日期
民國66年12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6)覆抗曉明字第01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抗告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王治華於民國卅五年間,在原籍山東諸城陷匪時,經匪派赴高密縣柴溝鎮崇靈寺,接受匪基幹班訓練三個月,同年秋結訓,返原籍充匪青年團團長,擔任協助生產、教育等工作。卅六年二月逃離匪區,卅七年十一月在青島參加青年軍當兵,隨軍來台,五十六年因病退伍,至商船擔任水手,因經常竊聽匪播,閱讀匪報雜誌,致對匪心存幻想,六十五年初離船做臨時工維生,生活困苦,致不滿現實,遷怒政府,竟而撰寫「一群不幸的孩子」講稿一篇,濫言:『現在大陸上除正規軍外,已成為一個不脫離生產的大軍營,工作時大家帶隊去,有情況拿起武器就是兵,不再像從前那樣一盤散沙,被外人欺侮了,這樣雖然短時間大家不太富有,但日積月累,大家必定會過安定均富的日子。』等謬論,並製成錄音帶,於六十六年四月間,在台北市信安旅社一〇二號房內,對該旅社服務生林秋月播放,……其接受匪幹訓練,充任偽職部分,經函請國防部總政治作戰部查明,被告確於四十四年辦理自首表白,應不予追訴。至被告將所錄頌揚匪政之錄音,雖僅向林秋月一人播放,但其思想傾匪,灼然可見,按其情節,有交付感化矯正之必要。(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戒嚴法(8條2項)
審理人
成鼎(審判長)、丘聲(審判官)、施青江(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6年12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6)覆抗曉明字第01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王治華於民國卅五年間,在原籍山東諸城陷匪時,經匪派赴高密縣柴溝鎮崇靈寺,接受匪基幹班訓練三個月,同年秋結訓,返原籍充匪青年團團長,擔任協助生產、教育等工作。卅六年二月逃離匪區,卅七年十一月在青島參加青年軍當兵,隨軍來台,五十六年因病退伍,至商船擔任水手,因經常竊聽匪播,閱讀匪報雜誌,致對匪心存幻想,六十五年初離船做臨時工維生,生活困苦,致不滿現實,遷怒政府,竟而撰寫「一群不幸的孩子」講稿一篇,濫言:『現在大陸上除正規軍外,已成為一個不脫離生產的大軍營,工作時大家帶隊去,有情況拿起武器就是兵,不再像從前那樣一盤散沙,被外人欺侮了,這樣雖然短時間大家不太富有,但日積月累,大家必定會過安定均富的日子。』等謬論,並製成錄音帶,於六十六年四月間,在台北市信安旅社一〇二號房內,對該旅社服務生林秋月播放,……其接受匪幹訓練,充任偽職部分,經函請國防部總政治作戰部查明,被告確於四十四年辦理自首表白,應不予追訴。至被告將所錄頌揚匪政之錄音,雖僅向林秋月一人播放,但其思想傾匪,灼然可見,按其情節,有交付感化矯正之必要。(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崔之道(國防部常務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6年12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6)覆抗曉明字第01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抗告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王治華於民國卅五年間,在原籍山東諸城陷匪時,經匪派赴高密縣柴溝鎮崇靈寺,接受匪基幹班訓練三個月,同年秋結訓,返原籍充匪青年團團長,擔任協助生產、教育等工作。卅六年二月逃離匪區,卅七年十一月在青島參加青年軍當兵,隨軍來台,五十六年因病退伍,至商船擔任水手,因經常竊聽匪播,閱讀匪報雜誌,致對匪心存幻想,六十五年初離船做臨時工維生,生活困苦,致不滿現實,遷怒政府,竟而撰寫「一群不幸的孩子」講稿一篇,濫言:『現在大陸上除正規軍外,已成為一個不脫離生產的大軍營,工作時大家帶隊去,有情況拿起武器就是兵,不再像從前那樣一盤散沙,被外人欺侮了,這樣雖然短時間大家不太富有,但日積月累,大家必定會過安定均富的日子。』等謬論,並製成錄音帶,於六十六年四月間,在台北市信安旅社一〇二號房內,對該旅社服務生林秋月播放,……其接受匪幹訓練,充任偽職部分,經函請國防部總政治作戰部查明,被告確於四十四年辦理自首表白,應不予追訴。至被告將所錄頌揚匪政之錄音,雖僅向林秋月一人播放,但其思想傾匪,灼然可見,按其情節,有交付感化矯正之必要。(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戒嚴法(8條2項)
審理人
成鼎(審判長)、丘聲(審判官)、施青江(審判官)
書記官
鮑亦範
審理日期
民國66年12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7)曉明字第002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顧樸先(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7年1月9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6)諫裁字第3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戒嚴法(8條2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楊奕華
終審日期
民國67年1月11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