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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惠陽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神杖輪管事部茶房
被起訴時年齡
40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罪嫌輕微應予驅逐出境者,計卅九名(包括英籍船長等四名在內)(其他)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陳煥生(審判長)、楊丕銘(審判官)、李明哲(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4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39)勁助字第14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神杖輪來台任務為匪裝運物資固臻明確惟是否尚負有試探台灣港面軍事部暑之任務以及船員中是否匿有重要軍事或政治匪諜亦均有詳查必要關於未經審判船員原擬分批驅逐出境應否先送新生營嚴密考查再定處置辦法及船長英人康威等四名如確有罪嫌應否移送司法機關審判均尚有斟酌之餘地(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宋鍔(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5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其餘船員罪嫌輕微計有……等三十五名亦擬遵照國防部指示解送新生總隊先予二個月之考查再行驅逐出境(其他)

奉諭照辦(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李立柏(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副司令)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5月20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終審日期
民國39年5月20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