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7)聰耿字939號
原始職業
職業訓導第三總隊第一大隊第四中隊隊員
被起訴時年齡
32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所書反動文字未授他人閱覽即予搜去其向封國生表示信任毛匪一語對象又僅為一個特定之人均未達於宣傳程度至呼「毛匪澤東萬歲」口號時亦祇在農場同時工作之同班隊員吳文榮等三五特定之人所聞與蓄意為匪宣傳情形微有不同核其情節尚屬輕微惟此種荒謬言論顯與叛徒有利足以影響他人究不可恕認有交付感化以資切實糾正之必要(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秦孝洲
起訴日期
民國48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