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8)剛判字第735號
原始職業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民防第三總隊屏東大隊第二中隊第四分隊第十三小隊上等兵
被起訴時年齡
27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三十四年,在原籍江蘇省淮陰縣,曾充共匪兒童團團員,當時方才十三歲,嗣服役國軍第四十九師,三十八年隨軍來台,四十五年八月奉撥本部民防第三總隊,曾據該被告捏稱:渠於四十四年間,隨部隊駐防南化時,某日在山後小溪洗澡,邂逅江蘇籍少女一人,旋發生肉體關係,如是經常往還,該女遂接濟金錢,要其偷竊武器彈藥,爆炸彈藥庫,刺殺連長,並與匪嫌人物接觸頻繁等虛偽事實,因而涉有匪諜嫌疑,經本部政治部查明,係被告曾因病厭世自殺,傷癒出院後,為避免同事嘲笑,乃虛構匪諜故事屬實核與被告所供相符……惟核其幼時既曾參加匪兒童團為團員,受匪訓練,且又虛構匪諜故事欺人,足證其思想顯受毒素感染,認有交付感化以資糾正之必要。(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魏俊生
起訴日期
民國4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