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4)理珍字第224號
原始職業
陸軍第一軍官戰鬥團少校隊員
被起訴時年齡
38歲
被控犯行描述
迨四十三年二月間留緬部隊行將撤返來台之際時……該李國輝得悉部隊行將返台乃召集何永年等商定將該師前開雲南總部無案槍彈由何永年飭屬張蘭亭送由第三十路軍司令部參謀處長鄒浩修補給處長石炳鑫等負責私自零星出售除少數卡柄槍及自動步槍贈與當地友軍外餘均賣與當地村鎮頭目(其他)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許玉琳
起訴日期
民國4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