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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耒陽縣
畢業學校
海南大學政治系三年級肄業
起訴書字號
(44)安淮字第38號
原始職業
省立花蓮工業職業學校幹事
被起訴時年齡
32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羅致祥思想左傾於三十八年七月間在海南大學求學時開始閱讀匪黨及左傾書刊「唯物辯證法」「群眾路線」「計劃經濟」「觀察」等三十九年五月海南陷匪後即由叛徒葉錄素介紹參加匪黨為預備黨員受葉匪之領導與叛徒吳豪召集海南大學府城中學文城(成)中學等學生代表組織匪外圍組織之學生聯誼會三十九年六月返湖南家鄉與匪幹羅堉祥聯絡鬥爭羅煥文瓜分其菓園同年九月赴港過廣州復由匪幹楊昌漢介與在港之叛徒張光瑞聯絡受張匪之命赴澳門發展學運工作四十年一二月間與匪徒張彬計劃潛台開展學運因申請入境不准未果同年七月與匪黨工運幹部張俊仕結識被介往碼頭工會工作惟二月後即離開與匪黨份子失去聯繫四十一年十月來台就任花蓮女中幹事經內政部調查局台灣省調查處將該羅致祥緝獲歸案偵辦(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黃柱中
起訴日期
民國44年2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4)審特字第1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殷敬文(審判長)、彭國壎(審判官)、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4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理琦字第113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羅致祥於卅八年間在海南大學求學時與海口市國民日報記者即匪幹葉錄素往來密切並閱讀匪偽書刊思想左傾卅九年五月海南陷匪後即由葉匪介紹參加匪黨為預備黨員受命與其同事即匪徒吳豪共組學生聯誼會召集海南大學及瓊海府城文成各中學學生代表開會進行學運工作同年七月離瓊赴穗受匪南方大學教授李瑞芳領導協助前海南大學同學楊昌漢等組織學聯會九月返湖南原籍與匪幹羅堉祥聯絡鬥爭瓜分羅煥文之菓園十月間過穗抵港由李瑞芳指示與在港之叛徒張光瑞聯繫在港九進行學運未得實效四十年七月與匪工運幹部張俊仕結識被介在碼頭工會短期教育工人灌輸低淺匪黨理論未幾與匪黨份子失去聯絡至四十一年十月來台在花蓮就任教員經發覺被獲各情均經該部訊證明確(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大維(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4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機秘(乙)第52-2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據呈羅致祥於三十八年在海南大學求學時即與匪幹葉錄素往來密切閱讀匪書三十九年五月參加匪幫組織與匪徒共組學聯會進行學運工作同年九月在原籍湖南與匪幫聯絡鬥爭瓜分羅煥文之菓園十月間底抵港進行學運及教育工人灌輸匪黨理論四十一年十月來台在花蓮就任教員經內調局發覺於四十三年十月八日拘捕解送台省保安司令部訊明(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孫立人(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5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機秘(乙)第52-2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6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台統(二)適字060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孫立人(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6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理琦字第158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6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4)審特字第1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殷敬文(審判長)、彭國壎(審判官)、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6月10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4)審特字第1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劉齊
終審日期
民國44年6月10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