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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高雄市
畢業學校
高雄水產職校畢業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67)檢起字第001號
原始職業
光華輪船公司副總經理
被起訴時年齡
31歲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翁貴林對于前開先後兩次託由共同被告婁鄰頤由香港私運匪貨玉器來台銷售之事,已據供認不諱,且有查獲其第二次運台之玉器清單附卷可稽,事證明確,固有刑法第五十六條海關緝私條例第卅六條第一項連續私運貨物進口之罪嫌,但其運台之玉器均係匪區產品,亦為執行匪方統戰陰謀擾亂我反攻基地金融,亦涉有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之罪嫌,且兩者具有牽連關係亦應從一重依叛亂罪論處,並沒收其全部財產。(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被告翁貴林對于前開先後兩次託由共同被告婁鄰頤由香港私運匪貨玉器來台銷售之事,已據供認不諱,且有查獲其第二次運台之玉器清單附卷可稽,事證明確,固有刑法第五十六條海關緝私條例第卅六條第一項連續私運貨物進口之罪嫌,但其運台之玉器均係匪區產品,亦為執行匪方統戰陰謀擾亂我反攻基地金融,亦涉有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之罪嫌,且兩者具有牽連關係亦應從一重依叛亂罪論處,並沒收其全部財產。(其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6條)、海關緝私條例(36條1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曾念祖
起訴日期
民國67年2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7)貫嚴判字第00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叛亂部份無罪

其餘部份不受理,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孟舒存(審判長)、曹肇揆(審判官)、成大崐(審判官)
書記官
張凱輝
審理日期
民國67年5月2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7)貫嚴判字第00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叛亂部份無罪

其餘部份不受理,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張凱輝
終審日期
民國67年5月2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