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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四會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52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文件字號
(60)裁化字第3號、(59)勁需字第471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葉宗達於民國五十八年十一月四日上午八時左右在南下火車上公然以電晶體收音機播放匪偽廣播案經同車旅客姚新生蔡武雄謝信男等告發(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張玉芳(審判官)
書記官
胡穎之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8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9)普字第11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抗告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五十八年十一月四日上午八時左右在南下火車至富岡站附近公然以電晶體收音機于火車上播放「解放台灣」「打倒美帝」等匪偽廣播即時經同車旅客姚新生等告發等情(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李明章(審判長)、田毓梅(審判官)、黃述政(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9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9)普字第11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五十八年十一月四日上午八時左右在南下火車至富岡站附近公然以電晶體收音機于火車上播放「解放台灣」「打倒美帝」等匪偽廣播即時經同車旅客姚新生等告發等情(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崔之道(國防部常務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9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9)普字第11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抗告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五十八年十一月四日上午八時左右在南下火車至富岡站附近公然以電晶體收音機于火車上播放「解放台灣」「打倒美帝」等匪偽廣播即時經同車旅客姚新生等告發等情(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李明章(審判長)、田毓梅(審判官)、黃述政(審判官)
書記官
秦興銳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9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9)篤呈字第47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鄭為元(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10月13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0)裁化字第3號、(59)勁需字第47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胡穎之
終審日期
民國59年10月13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