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9)普字第11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抗告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五十八年十一月四日上午八時左右在南下火車至富岡站附近公然以電晶體收音機于火車上播放「解放台灣」「打倒美帝」等匪偽廣播即時經同車旅客姚新生等告發等情(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9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9)普字第11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抗告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五十八年十一月四日上午八時左右在南下火車至富岡站附近公然以電晶體收音機于火車上播放「解放台灣」「打倒美帝」等匪偽廣播即時經同車旅客姚新生等告發等情(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書記官
秦興銳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