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清澈字309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葉慕書因其舅父朱學仁在台經營美豐毛織廠既不允於該廠工作亦不予資助以致懷恨在心乃於四十一年二月間捏造朱學仁為匪偽上海市副市長簣匪廷芳之義子其在台所經營之工廠係簣匪廷芳供黃金四百兩來台設立朱學仁偽裝向實業發展使其妾楊燕如在台交結達官貴婦展開地下工作由楊燕如之弟楊一德在滬台間與簣匪連絡通訊等事實希圖陷害(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余伯泉(副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0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