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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寧波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台省民防委員會收發
被起訴時年齡
34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9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故意陷害誣告他人為叛徒搜集關於軍事上之秘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10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5款)
審理人
范明(審判長)、王名馴(審判官)、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魏俊生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9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清澈字309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葉慕書因其舅父朱學仁在台經營美豐毛織廠既不允於該廠工作亦不予資助以致懷恨在心乃於四十一年二月間捏造朱學仁為匪偽上海市副市長簣匪廷芳之義子其在台所經營之工廠係簣匪廷芳供黃金四百兩來台設立朱學仁偽裝向實業發展使其妾楊燕如在台交結達官貴婦展開地下工作由楊燕如之弟楊一德在滬台間與簣匪連絡通訊等事實希圖陷害(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余伯泉(副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0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9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故意陷害誣告他人為叛徒搜集關於軍事上之秘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10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5款)
審理人
范明(審判長)、王名馴(審判官)、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魏俊生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0月6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9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故意陷害誣告他人為叛徒搜集關於軍事上之秘密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10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5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魏俊生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10月6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