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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玉環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江浙反共救國軍總指揮部砲兵大隊機槍隊戰士
被起訴時年齡
30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2)士全審字第5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將軍械交付叛徒

連續參加叛亂之集會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1款)、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陳文明(審判長)、孫恆瑞(審判官)、陳作偉(審判官)
書記官
王守經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6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廉龐字第185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蔡士陳係浙江玉環干江鄉居民自該縣淪匪後於卅九年十二月至四十年二月充任該鄉第十二村偽副村長參加公審會兩次並迫繳鮑少華之步槍兩枝短槍一枝交付匪徒同年八月二十日被我突擊部隊俘獲被告發送案(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8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機秘(乙)第82-5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蔡士陳浙江玉環干江鄉人該縣淪陷充任該鄉副村長參加公審會兩次並迫繳鮑少華槍枝交付匪徒三十九年8/20被我突擊部隊俘獲(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8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82-5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8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強仁字第343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8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廉龐字第211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包啟黃(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8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2)士全審字第5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陳文明(審判長)、孫恆瑞(審判官)、陳作偉(審判官)
書記官
王守經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8月26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2)士全審字第5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王守經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8月26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