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7)諫裁字第1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以保護管束代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蔡辰衛於六十七年五月三日廿時卅分許將撿得之匪偽空飄傳單在…金座咖啡廳營業時間內向┤該咖啡廳會計小姐徐淑華展示傳閱經服務生杜安發覺向該管平等派出所告發(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刑法(92條)、戒嚴法(8條2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臧家正(審判官)
書記官
張雄英
審理日期
民國67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