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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盱貽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警衛
被起訴時年齡
47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文件字號
(75)珠裁字第0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化感化3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自七十三年五月間起經常收聽匪播,乃對匪產生幻想,而萌顛覆政府之犯意,企圖勾聯共匪統戰陰謀……分別以「溪找規」「蔣廷輝」「希早歸」等化名,函寄共匪派駐日本、香港等統戰機構,函內稱:「自鄧小平老人家領導以來,即提倡中國必須統一始能強勝、發揚光大,這一條偉大的政策與號召,不僅是全中國人及海內外僑胞一致的讚同與鼓舞,同時亦是她老人家所領導的中國共產黨人對歷史偉大使命一個交代」……等語謬讚毛、鄧等匪首……惟念被告感於共匪統戰謬論,對匪認識不清,致罹刑章,且到案後,對其犯行,坦承無隱,核其情節尚屬輕微,認以交付感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
審理人
劉岳平(審判長)、王治華(審判官)、李太正(審判官)
書記官
陳立業
審理日期
民國75年1月30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75)珠裁字第0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化感化3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陳立業
終審日期
民國75年1月30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