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75)珠裁字第0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化感化3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自七十三年五月間起經常收聽匪播,乃對匪產生幻想,而萌顛覆政府之犯意,企圖勾聯共匪統戰陰謀……分別以「溪找規」「蔣廷輝」「希早歸」等化名,函寄共匪派駐日本、香港等統戰機構,函內稱:「自鄧小平老人家領導以來,即提倡中國必須統一始能強勝、發揚光大,這一條偉大的政策與號召,不僅是全中國人及海內外僑胞一致的讚同與鼓舞,同時亦是她老人家所領導的中國共產黨人對歷史偉大使命一個交代」……等語謬讚毛、鄧等匪首……惟念被告感於共匪統戰謬論,對匪認識不清,致罹刑章,且到案後,對其犯行,坦承無隱,核其情節尚屬輕微,認以交付感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
書記官
陳立業
審理日期
民國75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