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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吉安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小販
被起訴時年齡
45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文件字號
(57)裁字第6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五十六年十一月至五十七年一月十九日,在台北市……寓所,經常書寫打油式對聯文字,對國家元首妄加冷諷辱罵,並於同年一月卅日以其所撰寫誇耀共匪核爆之打油對聯,張貼其住所外墻壁上(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戒嚴法(8條2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2款)
審理人
聶開國(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57年5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7)覆普辨字第7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抗告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李明章(審判長)、蕭與規(審判官)、崔玉珩(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7年7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7)覆普辨字第7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五十六年十一月至五十七年一月十九日,在台北市……寓所,經常書寫打油式對聯文字,對國家元首妄加冷諷辱罵,並於同年一月卅日以其所撰寫誇耀共匪核爆之打油對聯,張帖(貼)其住所外墻壁上(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紹禹(國防部常務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7年7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7)覆普辨字第7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五十六年十一月至五十七年一月十九日,在台北市……寓所,經常書寫打油式對聯文字,對國家元首妄加冷諷辱罵,並於同年一月卅日以其所撰寫誇耀共匪核爆之打油對聯,張帖(貼)其住所外墻壁上(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戒嚴法(8條2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2款)
審理人
李明章(審判長)、蕭與規(審判官)、崔玉珩(審判官)
書記官
陳清曙
審理日期
民國57年7月16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7)裁字第6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戒嚴法(8條2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2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劉齊
終審日期
民國57年5月13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