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7)覆普辨字第7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五十六年十一月至五十七年一月十九日,在台北市……寓所,經常書寫打油式對聯文字,對國家元首妄加冷諷辱罵,並於同年一月卅日以其所撰寫誇耀共匪核爆之打油對聯,張帖(貼)其住所外墻壁上(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戒嚴法(8條2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2款)
書記官
陳清曙
審理日期
民國57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