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70)警檢聲字第070號
原始職業
商
被起訴時年齡
37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在香港「亞菲紡織公司」任技術顧問之職,受該公司負責人陸增祺(在港)唆使,自民國六十七年九月至六十九年十二月止,隻身或陪同陸增祺,三度潛往匪區,協助陸某與匪北京外貿「官員」閻姓匪幹等,達成設立紡織廠協議,簽訂合約,約定由「亞菲紡織公司」提供建廠機器,匪方負責人工及原料,所生產紡織品交由「亞菲」公司外銷。嗣建廠完畢,蘇開鵬并親往技術指導,助匪發展經濟……惟念被告自幼僑居海外,對匪認識不清,且到案後深表悔悟,核其情節,認以聲請交付感化,以啟自新為宜。(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李秉鈞
起訴日期
民國70年5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70)障裁字第01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以保護管束代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在香港「亞菲紡織公司」任技術顧問之職,受該公司負責人陸增祺(在港)唆使,自民國六十七年九月至六十九年十二月止,隻身或陪同陸增祺,三度潛往匪區,協助陸某與匪北京外貿「官員」閻姓匪幹等,達成設立紡織廠協議,簽訂合約,約定由「亞菲紡織公司」提供建廠機器,匪方負責人工及原料,所生產紡織品交由「亞菲」公司外銷。嗣建廠完畢,蘇開鵬并親往技術指導,助匪發展經濟……惟念被告自幼僑居海外,對匪認識不清,且到案後深表悔悟,核其情節,認以聲請交付感化,以資矯正為宜……復為啟自新,以觀後效,並依法諭知以保護管束代之。(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戒嚴法(8條2項)、刑法(92條)、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劉岳平(審判官)
書記官
徐惠政
審理日期
民國70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