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0)裁化字第12號、(60)遵威字第87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五十八年五月廿一日零時許,在台南監獄第三舍押房,高呼「我不服從中華民國,我服從毛澤東,毛澤東萬歲」等反動口號……被告在監獄押房內高呼反動口號,時值深夜,雖尚未為多數人所共聞,但其思想傾匪,灼然可見,按其情節,認有交付感化之必要(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檢肅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檢肅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孟廷杰(審判官)
書記官
莫克伏
審理日期
民國60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