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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南海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1)防院起字第160號
原始職業
空軍機校教育處飛發組發動機室上士三級軍士
被起訴時年齡
31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謝礎堅幼時在廣西南寧臨江鎮小學讀書時即受教師滕納門左傾思想之影響傾向共產主義後放入桂林第一飛機修理廠受訓三十三年元月畢業後歷任空軍機械士軍士機工長等職卅五年元月奉調迪化空軍西北混合隊工作同年七月因看電影結識共黨金裁縫經常往來與之講論蘇俄國情及進步狀況並代赴迪化國際書店購買列寧主義問題馬列史教程日日夜夜等項書籍閱讀後由金介識蘇俄駐迪化領事館秘書蘇伏洛夫同年七月間受蘇命開始從事刺探我方空軍情報供給蘇俄駐迪化領事館由蘇發給情報費……被告奉調由迪化飛蘭州轉西安工作行前曾與蘇晤談約定蘭州西安兩地聯絡地點時間和方法……卅八年正月間被告在成都因嫖賭虧欠曾將管理之四大桶汽油約二百加侖及P38無線電收發報機一架變賣花用卅八年七月一日隨空校來台灣常感覺國民黨總不及共產黨好至四十年十二月一日潛赴屏東機場竊駕P51驅逐機飛逃匪區因技術不佳飛機滑行觸石至被查覺扣押(將要塞、軍港、船艦、橋梁、航空器、鐵道、車輛、軍械彈藥、糧秣、電信、交通器材、物品或其他軍用場所、建築物、軍需品交付叛徒或圖利叛徒而毀損或致令不堪使用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1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2項)、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109條2項)、陸海空軍刑法(103條)、懲治貪污條例(2條3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黃更生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9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防隔字第19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共同侵占軍用品

共同盜賣軍用品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28條)、刑法(55條)、懲治貪污條例(2條3項)
審理人
章炯光(審判長)、謝雪樵(審判官)、蔡為端(審判官)
書記官
康懷理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0月14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1)防隔字第19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共同侵占軍用品

共同盜賣軍用品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28條)、刑法(55條)、懲治貪污條例(2條3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康懷理
終審日期
民國41年10月14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