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1)防院起字第160號
原始職業
空軍機校教育處飛發組發動機室上士三級軍士
被起訴時年齡
31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謝礎堅幼時在廣西南寧臨江鎮小學讀書時即受教師滕納門左傾思想之影響傾向共產主義後放入桂林第一飛機修理廠受訓三十三年元月畢業後歷任空軍機械士軍士機工長等職卅五年元月奉調迪化空軍西北混合隊工作同年七月因看電影結識共黨金裁縫經常往來與之講論蘇俄國情及進步狀況並代赴迪化國際書店購買列寧主義問題馬列史教程日日夜夜等項書籍閱讀後由金介識蘇俄駐迪化領事館秘書蘇伏洛夫同年七月間受蘇命開始從事刺探我方空軍情報供給蘇俄駐迪化領事館由蘇發給情報費……被告奉調由迪化飛蘭州轉西安工作行前曾與蘇晤談約定蘭州西安兩地聯絡地點時間和方法……卅八年正月間被告在成都因嫖賭虧欠曾將管理之四大桶汽油約二百加侖及P38無線電收發報機一架變賣花用卅八年七月一日隨空校來台灣常感覺國民黨總不及共產黨好至四十年十二月一日潛赴屏東機場竊駕P51驅逐機飛逃匪區因技術不佳飛機滑行觸石至被查覺扣押(將要塞、軍港、船艦、橋梁、航空器、鐵道、車輛、軍械彈藥、糧秣、電信、交通器材、物品或其他軍用場所、建築物、軍需品交付叛徒或圖利叛徒而毀損或致令不堪使用者)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黃更生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