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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壽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4)理珍字第224號
原始職業
陸軍第十二軍官戰鬥團中校副大隊長
被起訴時年齡
33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迨四十三年二月間留緬部隊行將撤返來台之際時……該李國輝得悉部隊行將返台乃召集何永年等商定將該師前開雲南總部無案槍彈由何永年飭屬張蘭亭送由第三十路軍司令部參謀處長鄒浩修補給處長石炳鑫等負責私自零星出售除少數卡柄槍及自動步槍贈與當地友軍外餘均賣與當地村鎮頭目(其他)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28條)、陸海空軍刑法(77條1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許玉琳
起訴日期
民國44年11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典具字第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盜賣械彈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陸海空軍刑法(77條1項)、刑法(28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吳中相(審判長)、林興琳(審判官)、馬璋(審判官)、曾豈凡(審判官)、解寄寒(審判官)
書記官
康懷理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4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機秘(乙)第52-13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同年九月李國輝升任第三十二路司令193D番號改為25D由何永年繼任師長共同謀議將該師前開少報槍彈私令參謀張蘭亭送交路司令部補給處長石炳鑫及參謀處長鄒浩修售與當地村鎮頭目(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黃鎮球(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5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機秘(乙)第52-13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6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台統(二)進字第074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傅亞夫(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6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典具字第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盜賣械彈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陸海空軍刑法(77條1項)、刑法(28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吳中相(審判長)、林興琳(審判官)、馬璋(審判官)、曾豈凡(審判官)、解寄寒(審判官)
書記官
康懷理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6月26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5)典具字第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盜賣械彈

所犯法條及條次
陸海空軍刑法(77條1項)、刑法(28條)、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康懷理
終審日期
民國45年6月26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