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3)清渭起字第273號
原始職業
第十二軍官戰鬥團待編上尉隊員
被起訴時年齡
32歲
被控犯行描述
李國輝與……虞維銓意見不合三十九年十月十六日李國輝集兩團官兵舉行紀念週訓話時……會畢李國輝即與……何永年等商議後便以召集幹部會議名義將七零九團幹部集合在會議場內再命……鄭德顏……劉占……楊棟……等五人同赴虞維銓住所行兇因虞不在鄭德顏等五人撲空返回……李國輝除告知虞維銓之所在並命鄭德顏等五人於途中守候外便折回囑由何永年令派不知情之團?吳金銘轉派傳令兵甯輝將虞維銓自會場中誘出行至離會場約七八十公尺處即由劉占上前將其抱住李英俊乃以其所備左輪手槍對準虞維銓前額放射一槍命中後並由鄭德顏用李英俊之左輪槍補擊一槍……鄭德顏等五人任務達成後即赴會場將其槍殺虞維銓之經過報告正在等候消息之李國輝(其他)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許玉琳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