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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武平縣
畢業學校
武平初中畢業,中醫師特考錄取
起訴書字號
(76)警檢聲字第030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54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鍾永祥自民國五十五年起即經由香港之朋友伍文彬與匪區親屬通信,並為在台福建武平同鄉余維泉、鍾德成等七十餘人轉信匯款至大陸匪區,復受共匪三通四流之蠱惑,於七十三年二月藉赴香港開會時潛赴匪區福建武平家鄉,除接受匪偽武平縣縣長邀宴,與偽武平縣對台工作負責人何安慶接觸,答應何匪於返台後多為同鄉做轉信匯款工作外,並藉觀賞家鄉民俗「打船燈」、「唱十班」等遊藝表演後,向具匪黨身分之侄鍾能生表示希望能將武平民俗節目拍製成錄影帶,以便供在台同鄉觀賞,臨返台前並託帶陷匪同鄉轉給在台親人之書信及尋人字條四百餘份及談話錄音帶十三捲;七十五年三月間,匪偽福建武平「對台工作小組」以鍾永祥在匪區探親參觀為題材,製作「武平風貌」錄影帶乙捲,由匪區經香港輾轉託帶來台交予鍾某,鍾某明知該錄影帶係共匪用以統戰宣傳,仍託同鄉王榮興轉錄拷貝十捲,交與余維泉、王煥芳、鍾德成、李友榮等同鄉多人,並於同年四月起,陸續在其開設之「永祥中醫診所」內播放給同鄉鍾培珍、學生陳秀對、盧介祥等人觀賞,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查覺,解送偵辦到部。(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核其所為不無觸犯懲治叛亂條例第七條,以圖畫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罪嫌,惟念被告所犯情節尚屬輕微,到案後又坦承不諱,認以交付感化,以資導正為宜。(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莊文仁
起訴日期
民國76年2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文件字號
(76)珠裁字第3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以保護管束代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鍾永祥自民國五十五年起,即經由香港友人伍文彬與大陸匪區親屬通信,並為在台同鄉余維泉、鍾德成等七十餘人轉信匯款至大陸匪區,復受共匪「三通四流」之蠱惑,於七十三年二月藉赴香港開會時,潛赴匪區福建武平家鄉,除接受匪偽武平縣縣長邀宴外,並與偽武平縣「對台工作小組」負責人何安慶接觸,答應何匪於返台後,將為同鄉做轉信匯款工作,返台時,並攜帶陷匪同鄉轉給在台親人之書信及尋人字條四百餘份,談話錄音帶十三捲,此外,被告並向具有匪黨身分之侄子鍾能生表示希望能將家鄉民俗「打船燈」、「唱十班」等遊藝節目拍製成錄影帶,以供在台同鄉觀賞。七十五年三月間,匪偽福建武平「對台工作小組」以被告鍾永祥在匪區探親、參觀為題材,製作「武平風貌」錄影帶乙捲,由匪區輾轉託帶來台交予鍾某,鍾某明知該錄影帶係共匪用以統戰宣傳,仍託同鄉王榮興轉錄拷貝十捲,交與余維泉、王煥芳、鍾德成、李友榮等同鄉多人,並於同年四月起,陸續在其開設之「永祥中醫診所」內播放給同鄉鍾培珍、學生陳秀對、盧介祥等人觀賞,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查覺,解送偵辦到部。(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核其所為已觸犯懲治叛亂條例第七條「以圖畫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罪嫌,惟念被告所犯情節尚屬輕微,到案後又坦承不諱,認以交付感化,以資導正為宜。(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刑法(92條)、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懲治叛亂條例(7條)
審理人
劉岳平(審判長)、王治華(審判官)、楊俊雄(審判官)
書記官
陳立業
審理日期
民國76年3月10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76)珠裁字第3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以保護管束代之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刑法(92條)、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懲治叛亂條例(7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陳立業
終審日期
民國76年3月18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