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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淮陰縣
畢業學校
淮陰國民學校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陸軍第十軍第五十一師第一五二團勤務連下士手車組組長
被起訴時年齡
36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友吉字第49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2年6月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戡亂時期危害國家緊急治罪條例(3條1項)
審理人
梁揚曾(審判長)、傅春生(審判官)、王用華(審判官)
書記官
李振超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2月7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4)友吉字第49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戡亂時期危害國家緊急治罪條例(3條1項)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2年6月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李振超
終審日期
民國45年2月7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