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2)裁化字第12號、(62)葳孝字第231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3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五十五年四月間加入醫療隊赴利比亞服務五十七年因工作不力被解聘即浪跡西班牙維也納西德等地嗣意圖投匪乃於六十年十二月間在維也納撰寫「聖仁不仁以百姓為芻狗天地不仁以萬物為芻狗」一文對於 領袖極盡詆謏之能事分送聯合國秘書長維也納匪偽使館及蘇俄塔斯社記者各一份……於六十一年九月中旬攜帶匪偽「革命歌曲選」乙本德文「毛語錄」二本「新華字典」乙本由大陸到澳門十二月一日非法入香港被遣來台……被告肆意攻訐並設法進入匪竊據地區閱讀「毛語錄」等其思想言行傾匪至為明確按其情節認有交付感化之必要(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孟廷杰(審判官)
書記官
趙紫健
審理日期
民國62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