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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澎湖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4302號
原始職業
船員
被起訴時年齡
24歲
被控犯行描述

由聯勤總部高雄港口司令部僱充該部征用大華機帆船船長,於三十九年四月一日被派將船開赴定海,並由該部派中尉護運員陳蔭祿及武裝士兵王賜瑞等管運,該劉清波竟與船員陳啟北、許神足、陳會、許萬居、陳萬清、盧登遠、陳麗山、劉天富、葉振德擅開香港,於抵香港時由船員陳萬清將該兵等所帶步槍三枝,及子彈拋入海中後,將船刼交香港曾瑞昌(其他)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28條)、懲治盜匪條例(2條1項5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馮祥璠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10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2)安度字第017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強刦公眾運輸之舟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28條)、刑法(55條)、懲治盜匪條例(3條1項1款)
審理人
梅綬蓀(審判官)
書記官
魏俊生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廉龐字第48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劉清波於三十九年三月間,由聯勤總部前高雄港口司令部,僱充該部徵用海關沒收走私案內之大華機帆船船長,陳會、陳啟北、許萬居、許神足均為該船船員,同年四月一日,經該部派該船開赴定海,並派中尉護送員陳蔭祿及武裝士兵王賜瑞等三名,負責管運,該劉清波竟串同船員,將船逕駛香港,因管送員兵不明航海方向,無法阻止,即於次日在航行途中,乘管送員兵暈船之際,由劉清波、陳會、陳啟北及在逃之船員陳萬清、盧登遠、陳麗山等,將該兵等所攜步槍三枝,子彈一百八十發刦去,於將抵香港港口時,恐受英人查究,乃將槍彈悉數拋投入海後,將船刦持交香港曾瑞昌接收,得款分用(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3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劉清波等八名,均大華機帆船船長船員及護運士兵等人,該船於開赴定海途中,由劉犯串通少數船員乘押運員兵等暈船之際,將船開往香港交港方曾瑞昌(係一公司負責人),得款後輾轉另搭船往琉球,由琉球扣押轉解來台(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3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4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強仁字第302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傅亞夫(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5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廉龐字第107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劉清波等將船駛入海洋,即為圖刦該船開赴香港,並將管運之士兵槍彈刦去以遂其達成強刦目的(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包啟黃(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5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2)安度字第067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在海洋行刦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28條)、刑法(59條)、懲治盜匪條例(2條1項5款)
審理人
梅綬蓀(審判官)
書記官
魏俊生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5月16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067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在海洋行刦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28條)、刑法(59條)、懲治盜匪條例(2條1項5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魏俊生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5月16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