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防隆字第184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陳梓林係前浙江黃岩縣自衛總隊第一大隊長兼第三中隊長於三十八年五月三十日晚參與該縣卸任縣長朱焯自衛總隊長吳錦綸等叛變當朱吳率被告所轄之第二中隊包圍縣政府劫持新任縣長袁悟農時被告聽從朱焯指使分擔巡查警戒之責朱吳等於次日即迎共匪進城被告因不見容於共匪數日後去職乃於三十九年六月間輾轉逃至大陳嗣被檢舉獲案各情均經該部訊證明確(以暴動犯前項之罪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9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機秘(乙)第92-11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上簽被告陳梓林一名查卷判所列該被告犯罪事實僅於任浙江黃岩縣自衛總隊第一大隊長時卅八年五月間聆從該縣卸任縣長自衛總隊長等叛變迎匪旋遭匪遣散無法生活於卅九年六月間輾轉逃至大陳被扣表示悔悟並在我獨立第七縱隊工作四十一年二月離職後復被江浙反共救國軍扣押仍以前在黃岩縣聆從叛變迎匪罪嫌起訴被判決(以暴動犯前項之罪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