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惟稱今日該部接神杖輪船長公文因船內裝媒千噸左右火倉無人照料為日已久極有爆炸可能將來不特全船損失且有炸毀港口危險要求釋放水手火夫等俾資照料上項公文已送省政府轉貴部核辦云云職等繼往中國航聯會徵詢意見該會負責人亦稱燃煤無人照料於相當時期內極有爆發可能如有人潑水隨時翻動則可免此危險等語職等深感事態之嚴重特提前報告擬請開釋尚未送訓之水手火夫等二十二名(另呈名單一件)交保或由船長領回是否有當敬請核示(其他)
准開釋拾弍名并通知高雄有關單位(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李立柏(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副司令)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