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8)剛判字第44號
原始職業
攤販
被起訴時年齡
32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查毛匪澤東出賣祖國殘民以逞甘為俄帝附庸乃有目共覩之事實豈能與我政府相提並論廼被告竟同目之為禍國害民並主張總統等退出台灣到美國去看護此種不分皂白反動荒論之言論自屬有利於叛徒且被告復籲請中外各電台報章雜誌予以刊登是其目的顯係企圖以此反動謬論公諸世界所供係提供參考之辯解洵難置信惟美國新聞處接獲該函後即由該處華籍職員報由台北憲兵隊處理並未轉安理會及中外記者予以發佈是其所涉及之對象尚非不特定之多數人未達於宣傳之程度核其情節究屬輕微認有交付感化以資糾正之必要(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李守和
起訴日期
民國48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