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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瑞安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54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3)大中審字第11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煽惑軍人逃叛未遂

為叛徒刺探關於軍事上之秘密部份無罪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4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2項)、刑法(56條)
審理人
丘聲(審判長)、孫恆瑞(審判官)、蔡幕陶(審判官)
書記官
王守經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7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清澈字第284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陳福郎(即陳福朗)係浙江瑞安縣魚(漁)民於四十二年農曆六月間在長帶山島捕魚時以匪偽對我游擊隊投降寬大優待等語煽惑該部情報人員徐竟成等五人逃叛徐等未為所動復於同年九月間承偽浙江瑞安飛雲亭派出所所長何業(葉)標之嗾使至南麂平嶼島策反戰士黃仲斌逃投匪偽黃未理會並涉有為匪刺探軍情嫌疑等情經該部訊明(脅迫、煽惑或以其他方法使軍人、公務員不執行職務、不守紀律或叛逃者)

陳福郎(即陳福朗)係浙江瑞安縣魚(漁)民於四十二年農曆六月間在長帶山島捕魚時以匪偽對我游擊隊投降寬大優待等語煽惑該部情報人員徐竟成等五人逃叛徐等未為所動復於同年九月間承偽浙江瑞安飛雲亭派出所所長何業(葉)標之嗾使至南麂平嶼島策反戰士黃仲斌逃投匪偽黃未理會並涉有為匪刺探軍情嫌疑等情經該部訊明(前項之未遂犯)

經核原判除理由論結處應飭將懲治叛亂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第四款」改為同條項「第十一款」外尚無不合擬予照准(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9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機秘(乙)第92-13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叛亂犯陳福郎係浙江瑞安縣漁民於四十二年六月間在大陳附近長帶山島捕魚時以匪偽對我游擊隊投降寬大優待為詞煽惑大陳防守區情報人員徐竟成等五人逃叛復策反戰士黃仲斌投匪均未果等情案經大陳防守區司令部訊明(脅迫、煽惑或以其他方法使軍人、公務員不執行職務、不守紀律或叛逃者)

叛亂犯陳福郎係浙江瑞安縣漁民於四十二年六月間在大陳附近長帶山島捕魚時以匪偽對我游擊隊投降寬大優待為詞煽惑大陳防守區情報人員徐竟成等五人逃叛復策反戰士黃仲斌投匪均未果等情案經大陳防守區司令部訊明(前項之未遂犯)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孫立人(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9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機秘(乙)第102-1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0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興弘字第121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孫立人(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0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清澈字第332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馬紀壯(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0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3)大中審字第11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丘聲(審判長)、陳風伯(審判官)、蔡幕陶(審判官)
書記官
王守經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1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清澈字第415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陳福郎於四十二年農曆六月間在長帶山島捕魚時以我方游擊隊前往匪區投降能得匪人民政府寬大優待等語煽惑該部情報人員徐竟成等五人逃叛徐等未為所動復於同年九月間受偽浙江瑞安飛雲亭派出所所長荷葉標之嗾使至南麂平嶼島又煽惑我方戰士黃仲斌投匪黃未理會並於同年十一月間將在南麂探得我方軍情報告匪幹何葉標又於十二月間至南麂門嶼島為匪工作當被查獲等情(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大維(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機秘(乙)第22-1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陳犯兩次煽惑我方情報人員及戰士投匪及將我方軍情告知匪幹屬實擬以顛覆政府著手實行罪處死刑擬予核准(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孫立人(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2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機秘(乙)第22-1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2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台統(二)適字014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孫立人(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2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理琦字第49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2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3)大中審字第11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丘聲(審判長)、陳風伯(審判官)、蔡幕陶(審判官)
書記官
王守經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2月16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3)大中審字第11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王守經
終審日期
民國44年2月16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