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3)安律字第0630號
原始職業
匪俘新生
被起訴時年齡
26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陳贈來於四十年八月間投匪十四步兵學校受訓旋送匪第二八軍教導大隊受訓後即在匪第二八軍第八三師二四七團充軍械上士於四十一年十月十三日南日島戰役被俘在本部保幹總隊受訓其在受訓期間非特不反省且於四十二年六月六日企圖潛逃同年九月十九日因新送來東山島戰役被俘新生一批咸謂共匪即崩潰該陳贈來竟宣稱共產黨有數百萬大軍這點小事有什麼關係同月三十日並對新生姚志岩宣傳國民黨不行做工怕苦及一天到晚都是做工拿工錢養活我們我們現在戴的帽子都是人家不要丟掉的給我們同年十一月十日復對新生黎彪宣傳毛主席分田是公理沒有看見殺過人所殺的都是些流氓地痞思想固執故意為匪宣傳經本部保幹總隊報部偵辦(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盧玉祥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2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一、國防部發回覆審匪俘陳贈來案經五月十九日第十九次軍法座談會決議移貴部擬具處理辦法專案呈報國防部核示在案。二、茲檢附陳贈來叛亂案卷五宗請查收辦理並請辦畢賜會退還。此致政治部。軍法處五、廿二。(其他)
備註:(43)安歐字第1017號台灣省保安司令部令:「一、奉國防部參謀總長周一級上將本年六月八日〈43〉誠謨字第1821號令略以:「陳贈來一名,准予密決」具報等因。二、著逕洽軍法處將該陳贈來一名提解該處執行並將辦理情形呈報國防部。三、希遵辦。四、本件已抄副本發軍法處。」(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