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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中縣
畢業學校
大甲公學校畢業
起訴書字號
(44)安准字第1113號
原始職業
菜販
被起訴時年齡
32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陳金定在日據時代即與叛徒郭明哲王三派等聚首研究馬列主義又與日共份子接近思想大受影響民國卅七年夏在台中經施匪部生廖匪天郎吸收加入匪「台灣民主自治同盟」組織先後由廖匪天郎吳匪一風領導擔任調查本省交通與沿海地形及各飛機場建設情況等工作三十八年秋曾將調資料交與廖匪天郎帶往大陸三十九年冬又將本省港口海岸及各飛機場建設之圖說資料交與吳匪一風帶往香港吳匪去後繼由匪幫朱某領導三十九年施匪部生案破被告在逃經通緝有案四十一年十二月經內政部調查局台灣省調查處捕獲解部偵辦(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陳道源
起訴日期
民國44年3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4)審特字第2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長)、王名馴(審判官)、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4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理琦字第112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陳金定在本省光復前即與另案已決叛徒郭明哲王三派友善共研馬列主義思想左傾三十七年夏與另案已決之匪徒施部生陳俊堂及在逃叛徒廖天郎等時相過從經廖天郎吸收加入匪台灣民主自治同盟組織負責調查本省交通沿海地形及各飛機場設備等工作三十八年將查得資料交與廖天郎帶往大陸三十九年間又將本省港口海岸及各飛機場設備之圖說資料交與在逃叛徒吳一風攜往香港自施部生案發乃畏罪潛逃通緝有案迨至四十一年十二月經內政部調查局台灣省調查處捕獲(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大維(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4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機秘(乙)第52-2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陳金定台中縣人於卅七年夏與另案已決匪徒施部生等時相過從經在逃叛徒廖天郎吸收加入匪幫台灣民主自治同盟組織負責調查本省交通沿海地形及各飛機場設備工作卅八年將查得之資料交與廖天郎帶往大陸卅九年間又將本省港口海岸及各飛機場設備之圖說資料交與在逃叛徒吳一風攜往香港自施部生案發生乃畏罪潛逃通緝有案經內調局於四十一年十二月捕獲解送台省保安司令部訊證明確(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孫立人(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5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機秘(乙)第52-2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6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台統(二)適字062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孫立人(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6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理琦字第160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6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4)審特字第2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長)、王名馴(審判官)、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6月15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4)審特字第2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劉齊
終審日期
民國44年6月15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