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阜寧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車夫
被起訴時年齡
29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潔字第093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誣告參加叛亂之組織

連續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11年8月、褫奪公權 6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檢肅匪諜條例(10條)、刑法(339條1項)、刑法(56條)
審理人
邢炎初(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3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則副字036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陳飛向憲兵司令部誣控王秀夫等參加匪黨奉派台灣工作復受被告王志萍劉必能李其訓之唆使先後以不實之居住地址代為申領國民身份證三張並索詐財務(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3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潔字第093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誣告參加叛亂之組織

連續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11年8月、褫奪公權 6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檢肅匪諜條例(10條)、刑法(339條1項)、刑法(56條)
審理人
邢炎初(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3月21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093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誣告參加叛亂之組織

連續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檢肅匪諜條例(10條)、刑法(339條1項)、刑法(56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11年8月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沙思奇
終審日期
民國40年3月21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