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清淨字第4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王應昭陶隆庭雖已分別供承因受張立福蒙騙曾為之調查鳳山步校營房廁所數目等情無隱因被告張立福匪諜嫌疑不足已如前述是被告等之所為均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亦難使負叛亂刑責惟被告張立福迭以荒謬言論冒充匪諜王應昭陶隆庭身為國家軍人竟意志不貞冀圖傾向匪幫思想均欠缺純正(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書記官
鄭惠民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