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0)則副字第037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顧子清江蘇阜甯人卅五年入匪軍所辦阜甯購(高)等師範學校肄業復經匪訓練派任原籍鄉長並游擊國軍對政府原派之鄉鎮長鬪爭清算卅七年二月又入匪警幹學校受訓後充任匪方廿九軍二五三團民運股徵糧員搜刮民間糧物卅八年二月轉職匪軍第十兵團政治保衛部擔任情報工作曾查扣我方情報員葉正中與陳某兩人嗣充任匪福州市公安局社會處偵察科情報科員緝拿反匪人員及我方之游擊隊上年五月又受命赴北茭半島以經商為掩護偵察我駐防各島之軍情(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