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聲字第15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饒延壽卅九年冬在岡山弥陀國民學校任教員時其宿舍與空軍總部官員方延壽隔壁被告饒延壽睹及其所藏破舊書籍甚多徵得方延豪之同意取去吳恩裕著唯物史觀精義費孝通著鄉土重建朱自清著論雅俗共賞儲安平著英人法人中國人吳世昌著中國文化與現代文化問題張東蓀著民主主義與社會主義潘光旦著政學罪言等書閱讀(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盧玉祥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