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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定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53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文件字號
(64)諫裁字第3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六十二年至六十四年初,先後多次在花蓮縣新城鄉嘉新村五二九號其宅附近,及嘉新商店向宋發玉、馮玉朝、韓孝廉等人濫說:「共匪的裝備都比我們的好,共匪都有核子武器了」……等荒謬言論(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姑念被告境遇坎坷,導致思想偏激,事後深知悔悟,情節尚屬輕微,聲請交付感化前來(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傅國光(審判官)
書記官
張雄英
審理日期
民國64年11月18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4)諫裁字第3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張雄英
終審日期
民國64年11月24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