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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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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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字號
(46)安訴字第3402號
原始職業
教員
被起訴時年齡
33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查被告高樹森係瀋陽市人,在抗戰勝利後,俄寇佔據東北,被告在原籍受共匪宣傳毒素之影響,思想佐(左)偏,言論荒謬,又對現實不滿,常發牢騷。自四十二年九月至四十四年十二月,先後在雲林縣新生國民學校暨斗南國民學校執教年餘,常在校與同事唐鴻玉、孔繁旭、李秉彝、馬鴻謨、冉德華及林廖固等人發表左傾言論,曾說「蘇聯赤化世界,計劃是一九五O年到一九六O年先赤化亞洲,至一九七O年完全解放全世界。這是不可抵擋的,美帝將面臨考驗」、「一、二十年內要解放台灣」、「XXX賣國,利用美帝的軍經援助,來做壓榨剝削人民的工具」、「三七五減租政府宣傳得有聲有色,實際上農民還是逃不出政府的剝削」、「今天有作為的青年有兩條路,一條是等死,一條是參加共產黨」、「大陸兵力那麼多,我們怎能反攻呢?既不能反攻他(它),如果是真正愛國的,倒不如飛到美國去閒居,我們老百姓不會再遭遇到戰爭,也不會生靈塗炭,不是得到真正的幸福嗎?」各等語,被告在本部偵查中雖不承認其事,惟已據其在司法行政部調查局公認自白在卷,並經在場聽聞其謬論之唐鴻玉、孔繁旭、馬鴻謨、翟劍秋、林廖固等一致證實其事。(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又被告常有收聽共匪廣播,曾於四十四年二、三月間在瓦窯村村民陳金隆處收聽共匪廣播後,對陳金隆解釋說「馬列主義是節制資本,就是共產主義」,亦經陳金隆供證屬實。是被告雖非朱毛匪幫分子,及其所作之荒謬之論,僅係對學校同事中特定之少數人所談論者,尚不能認為公開對不特定之多數人作有利於叛徒之宣傳,惟其思想、意志深受共產毒素之感染,已堪認定,合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聲請裁定交付感化,以資糾正。(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陳道源
起訴日期
民國46年12月10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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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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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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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暫無資料
終審日期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