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南海縣
畢業學校
香港培英中學高中部畢業
起訴書字號
(72)警檢聲字第042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47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黃忠明於七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十七時許,在台北市延平南路十一號飄香咖啡館內,向蔡克寒、蔡克玲、蔡克英等人發表:「大陸匪軍在珍寶島事件中,把蘇俄部隊打得落花流水,可以證明大陸上的部隊很強大、「大陸共產黨現有飛彈、原子彈」、「在香港如懸掛共廠黨的國旗,警察就不會找麻煩,若懸掛青天白日國旗,麻煩就很多,因青天白日國旗沒有力量」、「鄧小平很有魄力,能夠提高人民的生活」等荒謬言論,案經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查覺,解送偵辦到部。(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查被告黃忠明,向多數久(人)讚揚共匪強大,顯已觸犯懲治叛亂條例第七條: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宣傳罪嫌,惟念其多年居住香港,受到共匪統戰影響,致思想模糊,認識不清,且其犯罪情節尚屬輕微,認以交付感化,以資矯正為宜。(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李秉鈞
起訴日期
民國72年4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文件字號
(72)障裁字第2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黃忠明於七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十七時許,在台北市延平南路十一號飄香咖啡館內,向蔡克寒、蔡克玲、蔡克英等多人,公然發表:「大陸匪軍在珍寶島事件中,把蘇俄部隊打得落花流水,可以證明大陸上的部隊很強大、「大陸共產黨現有飛彈、原子彈」、「在香港如懸掛共廠黨的國旗,警察就不會找麻煩,若懸掛青天白日國旗,麻煩就很多,因青天白日國旗沒有力量」、「鄧小平很有魄力,能夠提高人民的生活」等利匪言論,案經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查覺,解送偵辦到部。訊據被告黃忠明,對於前揭之犯罪事實,坦白承認,核與台北市政府警察局調查情節相符,並經證人蔡克寒、蔡克玲、蔡克英等人結(詰)證屬實,記明筆錄,附卷可稽,犯罪事證,至為明確。查被告黃忠明,向多數人讚揚共匪強大,顯已觸犯懲治叛亂條例第七條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宣傳罪嫌,惟念其多年居住香港,受到共匪統戰影響,致思想模糊,認識不清,且其犯罪情節尚屬輕微,認以交付感化,以資矯正為宜,聲請裁定前來。(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
審理人
邢越(審判官)
書記官
周君穎
審理日期
民國72年5月16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72)障裁字第2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周君穎
終審日期
民國72年5月25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