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忠明於七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十七時許,在台北市延平南路十一號飄香咖啡館內,向蔡克寒、蔡克玲、蔡克英等人發表:「大陸匪軍在珍寶島事件中,把蘇俄部隊打得落花流水,可以證明大陸上的部隊很強大、「大陸共產黨現有飛彈、原子彈」、「在香港如懸掛共廠黨的國旗,警察就不會找麻煩,若懸掛青天白日國旗,麻煩就很多,因青天白日國旗沒有力量」、「鄧小平很有魄力,能夠提高人民的生活」等荒謬言論,案經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查覺,解送偵辦到部。(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查被告黃忠明,向多數久(人)讚揚共匪強大,顯已觸犯懲治叛亂條例第七條: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宣傳罪嫌,惟念其多年居住香港,受到共匪統戰影響,致思想模糊,認識不清,且其犯罪情節尚屬輕微,認以交付感化,以資矯正為宜。(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交付感化三年
黃忠明於七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十七時許,在台北市延平南路十一號飄香咖啡館內,向蔡克寒、蔡克玲、蔡克英等多人,公然發表:「大陸匪軍在珍寶島事件中,把蘇俄部隊打得落花流水,可以證明大陸上的部隊很強大、「大陸共產黨現有飛彈、原子彈」、「在香港如懸掛共廠黨的國旗,警察就不會找麻煩,若懸掛青天白日國旗,麻煩就很多,因青天白日國旗沒有力量」、「鄧小平很有魄力,能夠提高人民的生活」等利匪言論,案經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查覺,解送偵辦到部。訊據被告黃忠明,對於前揭之犯罪事實,坦白承認,核與台北市政府警察局調查情節相符,並經證人蔡克寒、蔡克玲、蔡克英等人結(詰)證屬實,記明筆錄,附卷可稽,犯罪事證,至為明確。查被告黃忠明,向多數人讚揚共匪強大,顯已觸犯懲治叛亂條例第七條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宣傳罪嫌,惟念其多年居住香港,受到共匪統戰影響,致思想模糊,認識不清,且其犯罪情節尚屬輕微,認以交付感化,以資矯正為宜,聲請裁定前來。(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