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汕頭市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陸軍步兵學校二等炊事兵
被起訴時年齡
38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清淨字第4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王應昭陶隆庭雖已分別供承因受張立福蒙騙曾為之調查鳳山步校營房廁所數目等情無隱因被告張立福匪諜嫌疑不足已如前述是被告等之所為均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亦難使負叛亂刑責惟被告張立福迭以荒謬言論冒充匪諜王應昭陶隆庭身為國家軍人竟意志不貞冀圖傾向匪幫思想均欠缺純正(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李秉才(審判長)、曾豈凡(審判官)、張自真(審判官)
書記官
鄭惠民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8月24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3)清淨字第4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鄭惠民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8月24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