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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檢索
胡根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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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胡根寶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江蘇
籍貫(縣、市)
上海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審判流程圖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陸軍第六十九師二〇五團第三營重兵器第三連一等兵
被起訴時年齡
38歲
同案被告
暫無資料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暫無資料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第2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陸軍各單位 (各地防衛司令部、各軍團、軍、師、團、營、連等單位)
審理文件字號
(44)審字第006號
公訴人
王莭安
辯護人
周楨銓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7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
審理人
韓玉梁
(審判官)
書記官
曾健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4月27日
第3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國防部
審理文件字號
(44)理琦字第132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四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當眾公然毀謗政府及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馬紀壯
(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5月13日
第4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陸軍各單位 (各地防衛司令部、各軍團、軍、師、團、營、連等單位)
審理文件字號
(44)審字第006號
公訴人
王莭安
辯護人
周楨銓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7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
審理人
韓玉梁
(審判官)
書記官
曾健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5月13日
終審裁判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機關
陸軍各單位 (各地防衛司令部、各軍團、軍、師、團、營、連等單位)
裁判年度
民國44年
裁判書字號
(44)審字第006號
公訴人
王莭安
辯護人
周楨銓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7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韓玉梁
書記官
曾健
終審日期
民國44年5月13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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